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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15日電)外交部今天表示,中華民國與波蘭完成簽署瞭解備忘錄,將免試相互承認駕照。 外交部表示,駐華的華沙貿易辦事處代表梅西亞(Maciej Gaca)與駐波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陳銘政,先後於去年11月27日及今年2月15日代表兩國政府完成簽署「駐波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間就駕照相互承認之瞭解備忘錄」。 外交部說,依備忘錄,持有台灣或波蘭駕照者在依相關規定繳納規費後,不須通過筆試及路考,即可申換波蘭或中華民國駕照,但申請人須持有自核發日起算效期至少1年的對方國合法居留證明,並於入境對方國翌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外交部表示,雙方免試互換駕照範圍,涵蓋輕型機車、重型機車、普通小型車、普通大貨車、普通大客車及普通聯結車等種類。 外交部說,後續將與波蘭主管機關協商確認免試換照實施細節、申請程序及開始受理申請日期,適時對外公布,相關換照資訊也將上傳到外交部全球資訊網「全球免試申換駕照」專區。 外交部表示,波蘭是繼法國、荷蘭、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士、愛爾蘭、斯洛伐克及葡萄牙後,第12個與台灣相互實施免試換駕照的歐洲國家,也是全球第88個與台灣相互承認駕照國家與地區。10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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